执业律师,法医司法鉴定人。法律+法医+保险复合知识背景,尤擅长以下法律领域:
(1)医疗损害纠纷;
(2)保险理赔纠纷;
(3)人身伤害侵权诉讼;
(4)各类刑事案件辩护;
(5)行*复议与行*诉讼;
(6)法医鉴定专家论证、出庭专家辅助人。
新闻背景:中国的秦始皇陵兵马俑(真正的文物,并非商业复制品)前往美国展览。年12月21日,美国青年当晚溜进展厅,折断了兵俑的左手拇指并将拇指带出博物馆。今年的4月9日,对美国青年是否构成盗窃罪和藏匿文物罪,陪审团成员意见不统一,12名陪审员中有7人认为美国青年无罪,法院当日宣布审判无效,陪审团解散。
国内的新闻网站今天转发了陪审团审判无效的新闻。有读者向我发送以下两个问题:(1)陪审团意见不统一是怎么回事?(2)审判无效之后美国青年是否就是无罪?陪审团审判,在美国既是一项法律制度,更是一项基本的*治制度。对美国*治及陪审团审判,我本人也缺乏系统深入的学习与了解。我曾阅读过原版的美国刑事诉讼法著作,书籍中恰好有相关内容的介绍,因此试着回答上述问题。
一致裁决原则
无论是做出有罪裁决,还是无罪裁决,陪审团成员的12个人必须要达成一致意见,这就是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。为什么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、为什么要一致同意?其最初的来由是什么?西方法律史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,至今也未给出一个清晰明确而又合理的答案。虽然作为一项法律传统被长期遵循,但其历史来源与合理性,以及现实的合理性并未得到清晰的阐述。因而,目前有学者就认为,陪审团一致裁决并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,也不是法律制度设计者的主动设计,可能就是一个历史的偶然。
由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同,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意见不统一的必然性。对于裁决意见不统一的陪审团,英美法实践中就被称为hungjury。在我国早期的翻译中,将hungjury翻译为“悬案陪审团”(或悬置陪审团),其含义为“陪审团的意见悬而未决”;也有的将hungjury翻译为“吊死陪审团”(或被吊死的陪审团),由于陪审团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陪审团解散,如同提前死去一样。不过,最近网络上比较流行的翻译为“陪审团僵局”,我个人倒觉得陪审团僵局,这个翻译比较传神也比较贴切,能让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一听就能懂。在公司法上有一个公司僵局制度,与hungjury的内涵几乎完全相同。
无效审判几乎等同无罪判决
陪审团成员做出一致同意的判决,本身就意味着判决的强制说服力。12个人都认为你有罪/或无罪,那么肯定就是有罪/或无罪。但要达到12个成员意见一致,还是有些难度的,因而成员内部意见不统一的情形在实践中还是会有发生。
为了让陪审团成员达成一致意见,法院也会设置一些措施来“惩罚”意见不统一的陪审团。比如在陪审团早期的实践中,如果陪审团意见达不成一致,法院会拒绝为陪审团提供饮食、火和蜡烛,陪审团就要在狭小与黑暗的屋子中耐受住饥饿与寒冷的考验。
当然,现在司法文明了,不会再有不提供饮食、火和蜡烛的情形了。但另一方面,陪审团审判在经济成本上耗费巨大。据美国学者研究,陪审团成员一天花费大约1万美元;如果案件第一次陪审团达不成一致意见再次进行陪审团审判,案件的总花销有可能高达万美元。我们可以想象下,12个人要住在宾馆,要有基本的饮食供应,还要支付陪审员津贴与交通费(津贴数额暂时没有找到具体的数据)。每天1万美元的成本是直接成本,还要考虑很多的隐性成本,比如法官的工资、当事人的成本。
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,陪审团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形成hungjury后,该案件可以再次重新审判,重新选择陪审员另行组成一个新的陪审团进行第二次的陪审团审判。再次启动陪审团审判需要考虑经济成本,正是因为经济耗费巨大,一般大多数案件不会重新组织第二次的陪审团审判。根据美国学者的数据统计,第一次陪审团解散后重新组织第二次陪审团审判的案件,在所有hungjury的案件中占比不到30%。在法律上尽管我们不能说“无效审判就是无罪审判”,但实践中“无效审判就是无罪审判”,事实就是这么一回事。
作者王志勇法医学硕士,国浩律师(北京)事务所。法律+法医+人寿保险复合知识背景,执业律师,法医司法鉴定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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